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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可退税鼓励企业“走出去”

实物投资可退税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针对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表示,102号文政策变动大,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宽有严,同时,政策涉及面广,对外贸出口企业影响大,应当引起纳税人的广泛关注。
  102号文究竟有哪些直接触及纳税人的新规定?相关出口企业对此会做何反应?日前,记者来到出口企业众多的福建了解情况。
  实物投资出境可退税
  102号文首次明确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设备折余价值计算退税额。
  “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可以退税的规定对企业来说相当有利。”福建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以前境外投资出口的设备是否退税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掌握不统一。有些地区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建设工程,带出去的设备享受了退税政策,而有些地区则没有。新政策对企业是相当利好的,不仅用作投资的新设备及零部件可以获得退税,就连使用过的旧设备也可以退税。虽然目前福建境外实物投资的案例不多,但退税政策明确后,境外实物投资将会越来越多。同时,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据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人介绍,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成为福建省越来越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规避贸易壁垒的新选择。上半年,福建省新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5家,协议投资总额9977.52万美元。全省经审批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484家,其中民营企业432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区域已从以港澳地区为主转向东南亚、拉美、非洲、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小企业获出口退税权
  如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也能公平地获得出口退税权了,这给众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带来了切实的好处。
  102号文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依照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各月累计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退给企业。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以前国家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实行特别的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该通知界定小型出口企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省可在此幅度内确定一个标准,福建省确定的标准为200万元。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同样不实行按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办理;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因此,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后不能及时获得退税,资金占压时间至少达1年之久。实际上,大部分这样的企业1年之后也无法获得退税,只能慢慢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一般企业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102号文取消了过去对上述两种企业只免抵不退税的办法,明确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应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退给企业。在新规定下,虽然这两种企业仍然不能按月退税,但至少使他们明确获得了退税的权利,可以准确预测获得退税的时间和数额。“这是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的积极表现之一,纠正了过去根据企业大小、成立时间长短而享受不同出口退税待遇的做法。”业内人士表示。
  福州金龙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今年5月刚刚成立,主要生产发电机,产品销往非洲。公司董事长洪淑玲说:“新办企业的发展往往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如果不能及时获得退税,会大量占压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快速发展。按原来的政策,我们因为处于出口退税审核期,到明年的这个时候也不一定能获得出口退税。即使1年后能获得出口退税,也至少将占压上百万的企业资金。102号文发布后,我们咨询了税务机关,获悉像我们这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果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经省级国税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这样至多只会占压企业资金20万元左右。我们目前的出口额已经达到200万元,到年底的目标是1000万元,已经看到按月获得出口退税的曙光。”
  福州翰艺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会计陈女士近日正忙着收集出口产品单证,准备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陈女士兴奋地对记者说:“现在总算可以办理退税了!近几年我们因为销售额达不到2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只能免抵,不能退税,到8月份留抵的税额已经达到16万元。由于留抵的税额越来越多,长期得不到抵扣,形成了资金占压。公司不得不将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减少了利润。随着102号文的发布,以及公司销售额超过200万元,我们从9月份开始就可以按月办理退税了,预计9月份能退到35000元。由于可以按月办理退税,公司将自行出口货物!”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
  根据102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福建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人士解释,企业出口货物要办理退税,应在办理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但是企业出口货物,涉及商务厅、海关、国税局等不同的部门若干单位,有关资料和批件在不同部门间流转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加之一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对有关业务不是很熟悉,因此经常会发生企业未办理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而货物已经出口的现象。过去对这种现象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受理退税申请,造成企业无法获得退税。国家考虑到企业货物出口的现实情况,102号文放宽了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之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只要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3个月内收集齐有关单证并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应该予以办理。
  有关专家表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102号文强化了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限制。102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对上述出口货物,企业不仅不能获得退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福建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上述内容有的是重申,而第四项、第五项是新规定,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
  102号文还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应单独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与其他货物合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项规定加重了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税负。因为按照过去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税货物,虽然不予退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2号文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还要按征收率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影响很大。  




www.ctaxnews.com.cn 2006.09.25  邹国金,陈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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