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定额减免税

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定额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经国务院批准,该通知将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较之以前的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优惠政策适用的地区和企业范围。
  1.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
  2.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新政策目前只在上述的几个试点地区执行,同时规定福利企业包括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的内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二、企业认定所需要的条件。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新文件规定残疾人员的比例是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以前文件是“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这对于非生产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大的单位来说,就要求企业比以前多吸收残疾人员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同为100人的A、B两家福利企业,A企业的非生产人员是40人,生产人员60人,按照以前文件要求,残疾人占生产人员35%即21人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在企业必须要吸收25名以上残疾人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B企业的非生产人员是60人,生产人员40人,按照以前文件的要求,B企业只要吸收14名残疾人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而现在必须吸收25人以上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由此可见,新文件无疑是要求企业能更多地吸收残疾人就业。
  新文件要求企业要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保险;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条规定从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出发,要求企业实实在在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
  三、增值税、营业税方面。此次新文件重新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给予了限定。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缴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新文件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是按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总额来确定的,如果企业按职工总数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员多,那么他享受到的优惠数额也大。这将以前对整个企业的税收优惠,变更为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行定额减免。新政策的优惠额为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乘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每个残疾人每年的优惠额,与企业整体的销售收入、纳税额不再挂钩。这条规定避免了以前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变相增大优惠数额的作法。原来某些“福利企业”利用国家的退税优惠政策,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套取退税的行为在新政策下将得到控制。同时,对于实实在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来说,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照顾。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新文件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按双倍的数额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多数地区的企业将享受到一块额外的税收优惠数额。
  例如,如果企业所在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40%为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保险需支付320元,假定企业承担其中的70%部分,企业每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800+320×30%)×12=10752(元),那么,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为10752×2=21504(元)。可见,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越多,加计扣除的数额就越大。
  另外,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此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该比例是1.7%,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北京市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17008元计算,财税〔2006〕111号文件中给予企业的优惠是一个确切的实际优惠数额。因为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而免缴的残疾人保障金即可满足企业的该项支付额。
  例,企业安排1名残疾人员能够取得的优惠如下:
  流转税方面,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5000元;
  按规定安排残疾人而免缴的残疾人保障基金17008元/人;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的工资额(如上计算)10752元;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额10752×2=21504(元)。
  五、执行期限及废止文件。
  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  




   www.ctaxnews.com.cn 2006.09.04  柳建新,祝樱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