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时间:2026-04-23
摘要: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属于无偿转让货物,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非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是公司法的概念,在增值税上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咨询:
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因此,总、分公司如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来源:四川税务
时间:2026年4月23日
小颖言税补充:
《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发生变化,取消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商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视同应税交易,不交增值税。
观点二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属于无偿转让货物,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非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分机构是一个法人主体是公司法的概念,在增值税上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官方支持观点二。现行《增值税法》已明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视同应税交易,无需再单独规定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应税交易。
同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取消了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表述,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已涵盖该情形,无需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