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税收新规的影响、挑战与优化路径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陈正勋 彭 晨
时间:2026-03-19
摘要:所有为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数据等。此规定旨在从源头治理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主体与业务分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合规漏洞,对于遏制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的店铺与收款主体分离、“买单出口”等行为具有关键作用。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其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达1.37万亿元,比2024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同期我国货物贸易增速7.4个百分点,占同期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的比重提升至6.3%。然而,在行业高速增长的背后,由于交易链路数字化、虚拟化、碎片化,以及“买单出口”、隐匿收入、主体与业务分离等复杂业态特征,跨境电商税务监管面临显著挑战(于海峰 等,2025),不合规问题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短板(蔡磊,2018;郭朝晖,2023;古成林 等,2025)。
2025年6月至7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从平台经济和代理业务两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要求,其中多项规定关联并深刻影响跨境电商行业。税收新规通过明确平台信息报送责任与强化代理企业审查义务,建立起关键涉税信息的获取通道,从而将数量庞大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质性纳入税务监管网络,也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的政策实施与精准服务提供了清晰、可靠的数据基础。由于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多元,运营架构复杂,且涉及多种海关监管方式(陈静 等,2025;何芬,2024),税收新规在落地过程中难免与行业现有运作逻辑发生碰撞,面临一系列适应性挑战。若这些挑战无法得到有效应对,不仅将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与涉税风险,还可能制约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影响税务监管效能的提升。因此,深入探究税收新规对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影响及其实施中面临的现实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与研究价值。本文旨在系统分析税收新规在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税务合规方面的积极作用,剖析政策执行中面临的合规申报、店群模式治理等核心挑战,并尝试提出具体的优化路径,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平稳实施与持续优化提供参考,助力提升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监管效能,推动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税收新规的主要内容及对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影响
(一)税收新规的主要内容
税收新规从平台经济和代理业务角度完善税收征管要求,其中多项规定关联并深刻影响跨境电商行业。
15号公告要求所有为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数据等。此规定旨在从源头治理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主体与业务分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合规漏洞,对于遏制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的店铺与收款主体分离、“买单出口”等行为具有关键作用。
17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管理,明确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包括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的代理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的身份信息及出口金额,若未能准确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将被视为自营出口主体,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强化了代理环节的税收责任,直接影响跨境电商中普遍采用的代理出口模式。
税收新规通过压实信息报送责任、贯通交易链条监管,有效推动了跨境电商行业交易主体的可追溯性与业务真实性,从而在制度层面遏制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虚假代理”或“空壳架构”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行为,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税务管理走向实质合规。
(二)税收新规对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影响
为适应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代码:0110)监管方式基础上,海关监管层面建立起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代码:9810)等为代表的多元化出口监管模式体系。不同监管模式下的报关、物流、收汇及退税环节各具特点(董战山 等,2022)。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管方式(戴文静 等,2025)。税收新规的出台从税务监管维度对跨境电商全链条业务真实性提出了系统性、穿透性的新要求,并将对跨境电商的转型及合规产生积极作用。
1.平台内经营者主动寻求转型,加速拥抱合规进程。税收新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影响呈现显著分化。对于中小经营者而言,合规能力与成本压力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由于普遍缺乏专业财税团队与政策解读能力(季晓伟,2025),面对数据报送、流程重构等新要求时往往力不从心,中小经营者非故意违规风险高企,合规门槛与运营成本被实质性抬升。对于大型经营者而言,影响则更多体现在合规复杂度的提升与整体架构的优化上。尽管其风险承受能力更强,专业资源富集,但诸如店群运营、多主体架构、关联交易、海外仓备货等复杂业务模式,在税收新规强调的“穿透式”监管下面临更细致的审视。纳税主体界定、转让定价合规、境外费用凭证等系统性问题成为其必须解决的合规焦点,促使其将投入重点从可能的税收筹划转向合规能力建设,将合规内化为供应链稳定与品牌声誉的核心竞争力。
2.跨境电商平台权责重构,推动生态走向规范。税收新规的核心影响之一是明确了跨境电商平台在数据报送方面的法定责任(李建军 等,2025)。无论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平台上有中国经营主体的店铺产生销售,平台即有义务定期向境内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与交易数据。这使得跨境电商平台从过去的交易场所,转变为税务监管链条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承担了对经营者身份核验与信息报送的责任。履行此项义务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投入资源进行系统升级与流程改造,并促使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引导与管理,从而在整体上推动行业生态从粗放扩张向规范有序发展转型。
3.服务商角色深化,合规服务价值凸显。税收新规的实施催生了强烈的市场联动效应,对跨境电商服务商(包括物流、仓储、支付、通关、财税等相关方)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创造了新的市场机遇。随着交易透明度的提升,经营者对供应链的合规性、效率与韧性更为关注,能够提供数据对接、智能通关、税务合规咨询、供应链金融等“一站式”、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服务商价值凸显。如合规的海外仓服务、具备完整物流轨迹与税务信息的智慧物流平台、与监管系统对接的智能报关系统、关税成本可视化工具等,预计将迎来显著的市场需求增长,进而推动服务商群体向专业化、综合化、科技化方向升级。
4.综合试验区赋能升级,打造合规服务高地。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而言,税收新规既是检验其产业服务能力的试金石,也是强化其制度创新功能的“催化剂”。在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享有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简化申报、“无票免税”、批量转关等一系列便利政策。在税收新规出台后,综合试验区被赋予了构建更加完善的“一站式”合规服务体系的新使命,需要整合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资源与数据,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合规辅导、系统对接等公共服务,帮助区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适应透明化监管环境。
5.监管体系重构,向治理现代化转变。税收新规的发布标志着跨境电商税务监管逻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推动形成以数据驱动、部门协同、精准高效为特征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监管理念上,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单点监管向全链条穿透监管转变。在监管手段上,依托金税四期等系统,强化对跨境电商平台数据的抓取、分析与交叉稽核能力,海关等部门也通过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物流监控智能化水平。在部门协作上,税收新规要求建立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执法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旨在打破数据壁垒,形成监管合力,为企业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二、税收新规对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挑战
(一)9610模式“合包”出口方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存在数据穿透困境
税收新规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穿透报送实际委托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出口金额等信息,然而,在9610模式普遍采用的“合包”出口方式下,实现数据穿透存在现实困难,代理出口企业也难以完全按照税收新规要求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9610模式下的“合包”出口方式,将多个经营者发往同一境外消费者的多件商品合并为单一包裹申报出口,可有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降幅可达包裹成本的30%~50%),提升商品价格竞争力。然而,该方式也形成了环节多、链条长的出口流程:从境外消费者下单开始,经历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接单、多个经营者商品集货、跨境电商平台统一打包、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境、代理企业信息回传至跨境电商平台,直至最终完成包裹清关配送至消费者。在此过程中,跨境电商平台需按税收新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身份与交易数据,但“合包”出口方式却为数据精准归集与关联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委托关系难以确立。由于采用平台统一集货、统一委托的运作方式,单个经营者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难以形成传统的外贸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准确识别并报送具体货物的实际委托方信息,与税收新规要求的穿透报送机制存在冲突。
二是申报信息与交易信息无法匹配。在跨境电商委托出口业务中,虽普遍采用“双抬头”申报模式,能在报关单上同时体现代理企业与实际经营者双方信息,从而在经营者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实现准确对应。然而,在“合包”出口方式下,一个包裹内实际汇集了多个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海关出具的报关申报清单只能反映该包裹的整体情况,无法进一步拆分并关联包裹内各商品对应的具体经营者信息。这导致代理出口企业仅能依据报关清单掌握包裹整体信息,而税务机关虽可从平台获取交易明细,却因报关信息未拆分至具体经营者与商品而无法建立对应关系。
三是涉税信息归集与核验困难。由于跨境电商平台普遍采用集合发货模式,同一经营者的商品经分拣后,往往通过不同物流渠道发往全国多个口岸,并委托多家代理出口企业分散报关出境,导致单家经营者的交易与出口记录高度碎片化。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能够有效汇总、整合全链路数据的主体,税务机关难以对跨境电商平台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开展有效的交叉比对与实质核验。
(二)店群模式下存在收入与主体分离的合规难题
跨境电商平台通常限制单个企业仅能运营一家店铺。为在符合平台规定的同时扩大经营规模,跨境电商经营者普遍采用“多店多主体”的店群运营模式,即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多家独立法人主体,分别注册和运营店铺。这一复杂的组织架构,在税收新规所强化的穿透监管与数据匹配原则下,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其关键在于如何使分散的法律主体、集中的实质经营与透明的纳税申报三者实现统一。在店群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的实质性分离,实际控制人往往集中掌控货源、资金及运营决策,而作为法律主体的各家店铺却普遍采用零申报或低申报方式,与跨境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销售数据存在差异,难以符合监管要求。
为应对上述挑战,跨境电商行业探索了多种合规架构,主要可分为五种模式(详见表1,略)。然而,这些路径在满足税收新规的穿透性与实质性监管要求方面,仍存在显著局限或未决问题。模式一虽通过将店铺法律主体置于海外实现境外合规,却导致利润和税收转移,与我国维护税收管辖权的政策导向相悖。模式二与模式三虽能做到各店铺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契合监管要求,但因管理主体众多,导致财务、税务及运营管理成本急剧增加,往往被企业作为过渡期选择。目前备受关注的模式四与模式五,试图通过“一家供应链企业服务N家店铺”的“1+N”架构实现出口与税务的集中处理。然而,此类模式下,出口报关主体(供应链企业)与收入实现主体(店铺)分离,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定价公允性以及最终纳税责任的清晰界定,尚无明确的官方指引或普遍认可的实操案例予以支持,其在税收新规框架下的最终合规效力仍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当前尚未形成一种既能有效满足税收新规穿透监管要求、又能被企业广泛接受且可持续的店群税务合规范式。各种合规架构或成本过高,或效力存疑,或引发税收流失,表明在税收新规下,店群模式的税务合规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从政策与实操层面系统解决的挑战。
(三)9810模式下存在境外费用凭证缺失与扣除标准不一问题
15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报送跨境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报送口径与企业自主申报的数据常存在差异。平台通常报送的是扣除退款后的净收入,而采用9810模式的企业,因业务具有“先备货、后销售”的特点,货物离境时尚未实现最终销售,报关时普遍按预计销售价格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如仓储、物流、平台佣金、广告推广等)后的金额进行申报。由于此类境外费用在跨境电商成本中的占比通常较高(可达50%以上),导致跨境电商平台报送的净收入与企业报关金额之间容易出现较大差异,易引发税务信息系统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数据的异常预警,从而增加企业的合规风险与应对成本。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平台佣金、广告费、物流等支出,虽然能够取得电商平台出具的电子结算单、扣费明细等资料,但这些资料在境内往往未被税务机关普遍认可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尽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由于缺乏针对跨境电商境外费用扣除的具体操作指引,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对平台扣费明细等资料的认可标准不一,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仅凭此类记录进行扣除。这导致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顺利税前扣除,造成利润虚增、税负加重,影响了企业主动合规申报的积极性,也制约了税务监管整体效能的提升。
三、税收新规下提升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合包”出口方式下的数据穿透申报机制
一是明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夯实穿透报送的制度基础。建议推广标准化的三方(代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实际经营者)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平台在“合包”出口方式中作为“中间委托人”或“数据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这既能为代理企业履行17号公告规定的穿透报送义务提供合法的依据,也能够使其依据协议从平台准确获取“合包”包裹内各商品对应的实际经营者信息,从而在法律和实务层面确立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是构建“平台拆包、数据关联”的精准申报机制。针对“合包”出口方式下申报信息与交易信息难以匹配的问题,应在现行“双抬头”报关基础上创新数据报送流程。具体可由代理出口企业在申报时附加“合包业务标识码”,跨境电商平台则基于其掌握的“端到端”真实交易数据,将“合包”商品信息拆分并精准关联至具体经营者与商品,形成明细数据包报送至税务部门或公共服务平台。该机制能在不改变现有物流与报关流程的前提下,实现交易信息与出口行为的准确对应。
三是依托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闭环核验。为解决因数据碎片化导致的归集与核验困难,应依托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机制。通过推动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报关、收汇、平台交易、物流等全链路信息的自动化比对与交叉验证。在此基础上,确立“平台传输—综服汇总—企业确认—税务管理”的标准流程,保障包括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内的各方能够准确获取并确认相关业务数据,确保涉税信息完整准确,最终提升整体监管效能与政策落地精准度。
(二)明确店群模式的税务合规管理框架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合规认定标准与操作指引。针对店群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实质性分离、资金流转缺乏商业实质等核心问题,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联合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台适用于店群模式的专项税务合规指引。指引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重点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标准、收入与成本在关联主体间的归属规则、“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方法。此外,可通过发布典型合规与违规案例汇编,为征纳双方提供清晰、稳定且全国统一的执法和遵从依据,从源头上减少因规则模糊引发的争议和风险。
二是开展多店铺统一备案管理。为将形式上分散的店铺主体与实质上集中的经营控制有效关联,建议探索实施以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多店铺关联备案机制。要求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的所有店铺、供应链企业等关联主体的股权、运营、资金账户等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揽子”备案。在此基础上,对完成合规备案的店群,可允许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核心主体,对关联店铺的出口业务进行统一代理申报或集中税务处理。此举旨在穿透法律形式,将税务管理重心落实到实质经营主体,既防范企业因合规压力转向“店铺出海”导致的税收流失,又能显著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三是论证并推广成熟的集合出口合规模式。针对当前行业内的“1+N”集合出口模式(如模式四、模式五)合规效力尚不明确的问题,应加快对其开展系统总结与合规论证。建议在深入调研治理体系完善、业务运行规范的标杆企业基础上,结合不同业务类型与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需求,规划并设计出多条清晰、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合规实施路径。核心是明确以供应链企业作为发货人、店铺作为生产销售单位的“双抬头”申报机制,进而厘清在此模式下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价原则及纳税义务,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操作指引与备案流程,从而为采用店群模式的企业提供一条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兼顾运营效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优化跨境税务监管与服务流程
一是优化风险预警模型。税务机关应优化税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风险预警模型,对采用9810等具备“先备货、后销售”特征的业务模式进行识别并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已完成跨境电商备案的9810业务,依据行业调研与历史数据,科学测算并设定平台报送收入与报关金额的合理差异浮动区间。预警阈值应动态考虑商品品类、销售周期、目的地市场等关键因素,减少对符合商业逻辑的合理差异进行机械式预警。当系统触发差异预警时,税务机关应联动调阅该笔业务对应的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明细、物流仓储费用凭证、广告推广记录以及最终收汇数据,重点核实差异部分是否真实对应于货物售出前已发生或预计发生的境外运营成本,从而判断差异的合理性。
二是明确扣费明细等的税前扣除效力。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并发布跨境电商境外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指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权威释明。该指引应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认可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出具的载明交易双方、费用项目、金额、期间及唯一业务编码等的电子结算单或扣费明细的法律效力,将其确立为合规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从根本上统一全国各地的执法口径,消除政策不确定性。为确保业务真实性,应建立多维证据链条标准,并推动税务部门与大型电商平台建立官方数据验证协作机制,实现对平台端电子结算单或扣费明细真实性的在线核验,将监管重心从形式票据审查转向实质交易核实。
三是提升企业自身收入成本管理的规范性。鼓励企业建立跨境业务专属台账或采用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PR)等信息化系统,全面记录货物出口信息(报关单、物流单据)、海外仓库存变动、平台销售订单、资金回款明细、电子结算单或扣费明细等全链条数据,实现业务流、资金流与票据流的自动匹配与归集,同时促进税务信息系统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企业申报数据、平台交易数据与物流通关数据的交叉比对与智能分析,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效率。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正勋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彭 晨 (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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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勋,彭晨.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税收新规的影响、挑战与优化路径[J].税务研究,2026(3):1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