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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财库[2021]46号          2021-12-1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全国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和电子缴款书汇总、共享和反馈。

  二、工作内容

  (一) 规范电子缴款书开具。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对确需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在向缴款人征收款项后,依规通过非税系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电子缴款书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1。

  (二) 加强数字证书管理。合法的电子缴款书须包含单位、财政电子签名,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缴款书法律效力。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其版式文件中的单位印章图片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原则上采用“执收单位全称+电子缴款书专用章”字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 完善查验服务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款人和用票单位自主、及时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对于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和用票单位可登录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网站(http://fssj.mof.gov.cn)办理查验等服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电子缴款书服务体系。

  (四) 实行财政统筹管理。电子缴款书的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由财政部统一负责制定,票据号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所辖各级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实施管理,严格遵循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 实现中央部门全覆盖。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中央部门电子缴款书全覆盖。财政部将根据工作实际,分批组织上线切换。为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请中央部门认真填写执收单位信息表(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 有序推进地方试点。选择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大连等6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收缴电子化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于2022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国库司),2022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工作。其余省份应主动跟进,2022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与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全面使用电子缴款书,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切实保障,是新时期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具体要求。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期完成本部门、本地区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并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整体优势,切实优化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全面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二) 完善制度。根据电子缴款书开具流程和管理要求,中央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电子缴款书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对照、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办法,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全面实施和规范管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 加强宣传。中央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缴款人说明电子缴款书与纸质缴款书差异,不断提高电子缴款书的公众接受度。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应用和电子缴款书使用的整体宣传报道,扎实做好业务培训,提高非税收入征收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工作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流程

  2.执收单位信息表

财政部

2021年12月15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库司       2021年12月31日

  为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体系,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收缴管理,2002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开展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改革通过使用“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功能二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实现了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2015年起,我国自上而下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初步构建起“互联网+非税收缴”管理体系,但受限于用票单位财务会计软件不具备接受财政电子票据的条件,资金缴库后,执收单位仍需打印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缴款人作为收款收据。2020年,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明确可直接利用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入账报销归档。2020年,我部修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坚决清理整治各种违规收费。结合财政信息化建设实际,为将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落细,今年8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在中央单位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9月28日,首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成功开具。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验证了电子缴款书业务流程的科学性,以及技术规范的可行性,为此,我们决定出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打通收缴电子化“最后一公里”。

  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答: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票据,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在实现非税收入收缴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的同时,具备以下主要优点: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惠企利民。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和“互联网+政府服务”改革的具体举措。在缴款环节,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缴费“一网、一门、一次”,真正做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入账环节,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报销、入账和归档,解决了长期面临的电子凭证接收难、入账难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事业单位财务运行成本。二是提升财政治理,推动防范乱收费。全面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时获取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的明细信息,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收入与票据比对机制,实现对征收行为的“源头把控、动态监管”;上级财政部门可及时获取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运行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分析监测,发现收缴工作存在的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防范非税收入领域乱收费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助力非税收入收缴公开透明,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给人民群众交出一本“清楚账、明白账”。

  三、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流程是什么?

  答:在缴款书开具环节。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均由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对于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对确需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在向缴款人征收款项后,依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汇总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缴款成功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验证无误后,自动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在缴款书获取环节。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同,缴款人完成缴款后,无需返回执收单位,即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站下载等多种方式直接获取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在报销、入账和归档环节。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的,应直接使用电子缴款书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缴款书的数据文件。

  四、《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印发《通知》,突出政策重点,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职责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缴款书的全覆盖,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二是明确工作内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明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场景下的开具流程。根据《电子签名法》,要求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本地区电子缴款书查验等服务体系,方便缴款人、用票单位使用电子缴款书入账、报销和归档。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间职责界定和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工作安排。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本级实施,完成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大连等6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试点实施。其余省份于2022年底前完成实施。

  五、《通知》印发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

  答:为确保积极稳妥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施工作,《通知》要求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一是高度重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工作,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整体优势,切实优化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全面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二是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相关制度办法,根据电子缴款书开具流程和管理要求,及时梳理、对照、修订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财政相关制度办法,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全面实施和规范管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三是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应用和电子缴款书使用的整体宣传报道,主动向缴款人说明电子缴款书与纸质缴款书差异,不断提高电子缴款书的公众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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