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误区
今天我们一起来谈一下: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误区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项目,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有了纳税筹划的意识。
有些财务人员就想到了这样一招:将一部分的业务招待费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这是不是合法的纳税筹划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次,我们看一下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每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都比较少,远远地达不到14%的税前扣除比例,有些财务人员就想着充分利用这一扣除比例,多扣除费用,少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做法是将一部分的礼品支出冒充职工福利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将一部分餐费冒充加班餐费、年会餐费等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上述行为不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因为它不触犯税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业务招待费实质上属于税收欺诈(税收欺诈是指使用欺骗、隐瞒等违法的手段,故意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欠税、骗税、漏税、抗税等。)一旦被征税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另外如果被举报,那就肯定是一查一个准了,受处罚是必然的。举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代替了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纳税筹划应该充分的掌握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筹划,避免进入筹划误区,导致纳税风险。如果企业已经做了这种所谓的纳税筹划,或者类似的筹划,建议在年底结账前调账,或者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从而降低纳税风险。
作者:陈桂红,航天信息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