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三流一致”的极端性规定,付款流向却真的很重要!
来源:张伟 作者:
2016-06-21
30多度的高温,肆虐燕赵大地,昨晚的电动蚊香使得我美美的睡了一觉,中午时分,空调足足的办公室,喝着一杯黑茶,感觉真是惬意。翻翻微信,看到都在讨论付款方向不一致问题,我以一名稽查干部的视角,也简单来谈谈吧!
1998年的秋天,与众多同学一起分配到了一个县国税局开发区税务所,副所长带着我们一起查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我记得分配给我的工作就是逐份翻专用发票,看是否金额前面用货币符号¥“”封口,如果没有封口一律不得抵扣,我近似神圣的看待这份工作,非常认真,居然跳出来上百万没有封口的进项发票。记得,和企业交换意见时,提出了以下几项问题,一是:发票未封口。二是:付款方向不一致。三是:工业企业入库抵扣,有的没有入库单。结论是三种情况一律不得抵扣,要求缴纳几百万税款。最终是如何处理的,我已经记不得了,唯一记忆是那是我对待发票封口剔除工作的神圣态度!回想起来,真是傻的可爱!发票极端主义啊,你残害了一个虔诚新税官的心灵!
时间来到了2000年,我在新华区国税局税政科工作,当时省局下发了冀国税发[2000]29号文件,这是一个现在回想起来都觉得水准很高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很长,内容也很多。其中有一条要求如果县国税局核实交易真实,在“”付款方向不一致申请抵扣申请表“”上批准的,付款方向不一致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就负责这项工作,当时每个月都能收到很多申请表,具体原因大多是:“”卖货方很强势,要求我们将货款付给第三方,并且有委托收款协议。”作为税政科主管人员,我在上面确实签字了不少,当时也觉得企业不容易,应当对企业好一些,现在想起来,出一身冷汗,按照现在的经验判断,当时不少企业可能就是属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还在上面签了那么多字儿呢!无知者无畏啊!
2001年,8.07专案爆发,我参与了河北最大的葆祥公司骗税案检查,在专案组半年,主要是跟着一位叫铁哥的老稽查核查资金流,我们发现葆祥公司付款方向都一致着呢,都付款给了汕头的所谓纺织企业,然后资金回流到福建一带。我进一步认识到了资金流对于虚开案件的重要性,从而懵懵懂懂的理解了总局的一些立法意图。
书归正传,谈一谈,为啥付款方向不一致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1: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将款项付给C公司,B公司出具了A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协议””,美其名曰是A公司欠了C公司的钱,三方付款协议,消除三角债。
分析:本案例就是典型的不符合192号文件所说,“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单位一致”。B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B公司可能大呼冤枉啊!可是,这种情形极大的可能性是C公司卖了货,自己不想开票,不想缴税,然后5个点向A公司买票。我们只是朴素的心理,谁收钱,很可能就是谁的货物!而且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事实上,付款方向不一致作为线索,进而我们检查出来的虚开案件非常之多。所以,我很能理解总局的立法意图,就是“反避税措施”,如果取得A的专票,却给了B钱,很可能就是接受虚开,所以一律不得抵扣。有人说,我其实就是三角债,不是接受虚开,凭什么不让我抵扣呢?你要是真实交易,就要尽到规范交易的义务,你先把钱给开票方A公司,然后A公司再还钱给C公司就得了,为什么非要一步到位被C公司,你叫什么板?
其实反避税措施,就是未雨绸缪,例如:价外费用条款、例如营改增中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条款,就是预先在制度上防止出现大规模的税收漏洞。你付款方向不一致,到底是接受虚开,还是三角债,真假难辨,加大了征管难度,干脆先立起来一个规矩!当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付款方式多样化,192号文件可能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但在当时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案例2:接着上例来,结果稽查局经过检查A公司果然是虚开公司,于是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发出了《已证实虚开证明单》,B公司稽查局,急急如律令,来查B公司。
此时,B公司坚持说,我就是买货物了,真实货物交易,还要物流作证,我确实也付款了。我哪里知道A公司是虚开公司啊!我冤枉!于是,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但是,由于你将资金交给了C公司,而不是给了开票方A公司,在进行善意、恶意认定的时候,这种付款方向不一致,不利于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案例3:付款方向不一致,很可能是虚开与接收虚开,这个理念在国税稽查局,是深入人心的,被查了好多年,虚开犯罪分子也长记性了!不怕稽查局查,就怕稽查局惦记,如何让稽查局不惦记呢?
于是,案例1就变成了。第一步,B公司给A公司付款;第二步,A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步,A公司扣除卖票费后,资金回流给实际销货方C公司。
分析:
本案中,付款方向完全一致,稽查局遇到了更狡猾的敌人。如果东窗事发,很容易查清楚,问题是,由于付款方向一致,没有线索,人海茫茫,企业如山,总不能漫无目的的去检查吧!所以,我们终于明白,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脸上,分别写明了”我有可能是接受虚开,或者至少放任对方虚开“,当付款方向不一致不允许抵扣深入人心时,小毛贼退位,不规范的付款方式你也规范,稽查局的敌人变成了更为狡猾的资金回流!
案例4:稽查局迅速出击,认定案例3的A公司为虚开企业,并对B公司所在地稽查局发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B公司继续大呼冤枉,理由是我真的付款了,我真的买货了,我付款方向也一致,对方送货上门,我还验证了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呢!稽查局询问:“你和A公司那个业务员联系的业务啊?”回答:J就是老王啊,他留了个手机号,怎么也联系不上了啊!
我倒!这样的询问笔录,一定是高人指点,这是标准的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笔录”!至于真实情况是善意,还是恶意,只有天知道。可是取到这样的询问笔录,似乎也只能定性为善意取得了!补税,不加滞纳金吧!
案例5:接着案例4,上例中的B公司善意取得算了算,要补税3000万元,顿时崩溃!私下里盘算:“”我确实买了废钢啊,不过是在本地买的,卖废钢的不给票我有什么办法?“钢铁形势一好,就有票贩子过来了,问我要不要发票。我又怕风险,怎么办呢?当时我就要求,我付钱给A公司,A公司给我开票,我必须付款方向一致。至于货物是不是A公司的,我用纸糊住脸,自己骗自己。嘴里念念有词儿:“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稽查局查住了,我就说冤枉!反正不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最多善意取得补税。这不正是我当初的想法么!
可是,补税真的来了,奶奶的,3000万啊!真不想交。怎么办呢?第一闹:187号文件不合理,我善意取得,就是说我真实的买货了,凭什么不允许我抵扣呢!当地稽查局说:你小子别闹,又不是我整你。187号文件上通条例第九条,这叫做有上位法渊源,你告不到的!我们有《已接受虚开证明单》,就得征你的税,我们也没有办法啊!”有本事你让A地税务局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喔喔。。。。。灵机一动,对啊!我去攻A公司所在地稽查局去!我让A公司告A地国税稽查局去!就说废铁本是王老五的,王老五挂靠A公司经营,我A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开票收钱,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的定义!我绝对不是虚开!那么A公司陈老板,你在公安局做的笔录,不是承认你对外虚开了么!冤枉啊,我那是不知道39号公告!
结果呢,39号公告搅混了水儿!
请问:A公司和C公司的图谋能够成功么?作为一名老稽查干部,我冷冷的看到,犯罪分子或许能够成功!
案例5:再来说说“付款方为非购货人的情形!
首先,192号文件没有说付款方为非购货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列位看官,你且看来!
M煤炭经销企业买的煤不带发票,可是卖煤炭给电厂,人家是没有专票不结款的,这可难坏了煤炭公司老板王老五!怎么办呢?喝酒的时候,隔壁矿山的陈小四说:”我总是买柴油,可是我家也不要发票,我不是一般纳税人,发票都浪费了!”一拍即合,干脆让石油公司开票给我M公司吧,我可以抵扣啊,我现场点钱给你点儿票费,算是你便宜卖了柴油了!可是,买柴油的钱,还是要实际用油人陈小四付啊!没关系,我王老五的M公司和你陈小四签订一份《委托付款协议》,就是你陈小四欠我M公司的货款,所以M公司买油,由陈小四付款!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份景象:石油公司给M煤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抵扣,货款是陈小四付的。的确,192没有说,这种表面情形,M公司一律不得抵扣!
可是,稽查局看来:我靠,陈小四付款,M公司抵扣。极大可能隐藏着“票货分离”型接受虚开!联合公安,立即出动,最终查实了虚开与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实!
案件检查完毕,总结经验:之所以出现大面积“票货分离”型虚开,石油公司难辞其咎,你说你不知道实际是谁买油,但是你应当尽到起码的勤勉义务。召集几大石油公司开会,记住:以后给谁开票,只能收谁的钱,否则我对你石油公司以虚开论处!
于是,你看到石油公司要求给谁开票,我只收谁的款!当然其他行业不一定都能做到,但是请你记住,如果你明知道开票给A公司,却收了B的货款,您说不定以后惹上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说定不了虚开,也得折腾折腾你的风险!
于是,付款方式的江湖又变了!
案例6:接着案例5,,这下子难住了王老五,我总不能为了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去支付煤款吧!没事儿,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交易模式变成了:第一步,陈小四将1170万元打入王老五个人账户;第二步,一分钟后,王老五将1170万元款项打入M公司对公账户,M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陈小四;第三步,三分钟后,M公司将资金打入石油公司账户。第四步,M公司开出委托书,委托挂靠业务员陈小四提油品,拿发票。第五步,陈小四将油品提走了,专用发票交给了王老五,并收取开票费。
看到没有!M公司和石油公司的付款方向是一致的啊!这叫做“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
事实上,票货分离型虚开,比比皆是,也不一定是煤炭和柴油,各行各业都存在!
您明白了么!你买货,别人替你付款!你的脸上分明写着,我很可能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你狡猾了,饶了一道弯儿,得了,发票流向又一致了!对付这种模式,国税稽查局也是颇有经验滴!
其实,本案例中王老五和陈小四正好认识的概率很低,人海茫茫,我王老五到哪里去找一个正好“要货物不要发票的啊!”,人海茫茫,我陈小四,到哪里找一个不要货物只要发票,好让我赚取开票费啊!别着急,专业的票贩子、中间人应运而生!请你记住:一个没有中介参与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是不能发扬光大的行业!所以,付款模式成了,陈小四打款给中间人周星星,周星星打款给王老五,王老五打款给M公司。。。。。。。,甚至还要多绕几道弯儿,不过票货分离的逻辑,已经是非常清晰了!
笔者还见过更逗的,M公司想着买一张专用发票,中间人周星星说:没问题,票点5个点,不贵的。但是为了保持付款方向一致,你得先将11.7万元打入B公司对公账户,B公司留下开票费,会将剩余的钱回流给你。实验了一把,便利啊!再买一张234万元的,我要抵扣34万元。周星星说了,税务局要求付款方向一致,你依然得将钱先打入B公司账户,然后留下开票费,回流给你。234万元迅速打入了B公司账户,专用发票也收到了。可是,说好的资金回流呢,么有了。此时,周星星人间蒸发了!欲哭无泪啊!你要的是专票,人家要的是234万元!第一次,就是引诱你上当的。可是,我王老五和周星星是多年朋友啊,给周星星发短信:“星星,你别闹了,否则我告你诈骗,你好坐牢的”。失踪的周星星迅速回信了:“你去告吧!,你知道么,你的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起价就是判你10年以上。有本事,你告去吧!顺便说一声,我知道我也是介绍他人虚开,我准备陪你坐牢!“
我靠!王老五,到底是到公安局告呢,还是不告呢?亲,你知道什么叫做“黑吃黑”了吧!
案例7:接案例6,稽查局和公安局联合办案,将王老五抓起来了,判了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判刑10年!王老五在看守所苦读《刑法》,内圣外王,内学刑法,外联律师,我上诉、上诉,再上诉!
上诉理由:我王老五,付款给石油公司了,我也取得了专用发票。我没有接受虚开啊!虽然石油我没有用,那是我卖给了陈小四。商业直销模式,我让陈小四直接提货了!法院说:你账上没有记卖给陈小四啊?
王老五:“我买的柴油,卖给了陈小四”,我不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法官大人,你终于承认了!
法官:我承认个鸟!
王老五:你不是说我卖柴油,账簿上没有记载么!这个意思就是你认为我是偷税了。自然不是接受虚开了。我承认偷税了,怎么样?2009年以后,偷税只要我缴税,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我是首次被查,我就不是犯罪啊!何况逃税罪,比较起虚开,即使判刑也轻的多啊!
法官:你小子!你小子!你小子!
上诉到了最高法!最高法正在研究此事。
结果呢:还真有可能让王老五这小子推翻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各位看官,一个中午过去了!您对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了么!对192号文件的立法精神有所认识了么!当然我不是说,时至今日,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规定,就一定合理,我也同意应当与时俱进,尤其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可是,您换个角度,理解一下稽查人的心!
请记住:资金流向是最重要的虚开、骗税检查手段,没有之一!
犯罪分子,手法翻新:
第一:长期不付款,可能是接受虚开脉相!
第二:大量现金付款,可能是假付款接收虚开脉相!
第三:付款给销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可能是接受虚开脉相!
第四:委托付款可能是接受虚开的脉相!
第五:承兑汇票转来转去又转回到关联企业(人)了,虚开脉相!
第六: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脉相明显!
第七:提取现金,其实是马上又存入到接受虚开关系人个人账户,照样查的出来!你以为,提现金,就像风筝断了线么!
第八:虚开是假收款,接受虚开是假付款,犯罪分子往往将两者完美结合,资金回流呈现出复杂性!
第九:骗取出口退税中,地下钱庄对到业务,实现境内外的资金回流!
第十:。。。。。。。。。太多太多的手法了,不一一胜数!
资金回流的手法,以及犯罪分子的团伙化、网络化、智能化。。。。。真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
亲,你对付款方向问题,认识深了一层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