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注意啦:这些政策你有选择权!
2016-04-2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陶红胜 梁影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进入倒计时阶段,纳税人要深刻理解《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赋予的税收选择权利,选用最适合实际的税收政策。笔者将涉及纳税人可选性政策规定罗列如下。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选择权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货币结算销售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权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是否放弃免税、减税选择权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选择权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确定选择权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