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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16-04-19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谷建华 申玉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是如何处理呢?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1月份销售收入为5万元,2月份销售收入为2万元,3月份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一、 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2月份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3)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3.3月份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300
  
  (2)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二、 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2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3.3月份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2)3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3)季度末计算企业所得税=80,000×10%×25%=2,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
  
  分析,如果按月申报增值税,1月份缴纳增值税1,500元,2月份免征增值税600元,3月份免征增值税300元;第一季度合计缴纳增值税1,500元,免征增值税合计900元。如果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缴纳增值税为零,免征增值税合计2,400元。可见。按月申报比按季度申报出现多交增值税1,500元。因此,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时,每月只做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做缴纳或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季度末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就将计提的增值税合计转让营业外收入,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按季度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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