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还另外明确了五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判断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中“有偿”的条件必不可少。但有四点需要注意:
①“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应税行为是否成立的判定;
②“有偿”不适用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
③“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④“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因此营改增后,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再延续执行,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解释,明确我国对上述应税行为的征税管辖权。具体分四个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对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体现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在境内”,是指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销售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其中,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多数给予零税率或免税的处理方式,鼓励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具体要求在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对下列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行为,新增“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提条件: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但同时还要注意应税行为具体内容的调整。
b、适用跨境销售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新增“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无形资产”、“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c、对下列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应税行为,新增“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提条件: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但同时要注意各应税行为具体内容的调整。
d、新增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关主体规定。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②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购买方在境内”,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购买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无论应税行为发生地、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即收入来源地原则。但第十三条明确此条规定中的两种不属于征税范围情形。
【例如】
A境外纳税人向B境外纳税人提供我国境内某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二、三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该条款与原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所在地进行判断,如果不所在地在境内,不论销售方、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均属于我国征税管辖权,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如】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属于我国征税管辖权,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有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此条款在第十二条基础上明确四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增值税。和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变化点主要在:
一是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情况下,将原判断标准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改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即服务从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发生均在境外。
二是增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出租有形动产一样,使用的开始、中间、结束整个环节均在境外。
三是增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有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其发生应税行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①相比原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范围,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与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征税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公平性。
②在主体条件上,“视同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③条款中的“其他单位”是指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而非《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其他单位”。
④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一般性规定,税率为6%,排除下面条款所述的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其中注意对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应税行为,明确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税率为17%。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在这里要注意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税目由原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调整至“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相应税率也由原17%调整为6%。
另外,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可按规定选择是否差额扣除本金。
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注:本条是对应税行为零税率的规定。对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行为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变化详见第十二条介绍。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除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为3%。
①不动产销售
a、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c、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d、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e、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②不动产经营租赁
a、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b、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c、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o:p>
二是一般纳税人如从事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特定项目在原先项目基础上,新增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等。征收率目前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外,其余为3%。政策适用时间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目前共有八种情形: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要注意此条款执行期间由原先”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营改增试点期间”。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其中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要注意此条款由“购进或者自制”调整为“取得”,即纳税人以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包括购进或者自制之外的其他取得方式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⑥建筑服务
a、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b、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c、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⑦销售不动产
a、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b、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