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发票风险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秦箫
2016-03-23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后,很多人会不会吓出一身冷汗?以前我们都认为发票只是和税收有关系,和是否收到钱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先开发票后收款,而最高院的一纸判决让我们惊醒,小发票,大风险!
第一类风险:发票与付款的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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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票=已付款
法院认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解决办法:一方面完善合同,如果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法院支持这种约定。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那就请对方在签收发票时写明款项未付,避免事后的纠纷。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区别,其实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只是在税收上有所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履行着发票的相同职能,而只注重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必然忽视了它的其他作用。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还要考虑到交易习惯的问题,对于交易习惯,《合同法》是认可的,法院也会加以考虑。一般商业活动中,先票后款的行为还是比比皆是,发生纠纷,要注意交易习惯对判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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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
法院认为: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注意:开票就产生纳税义务,未收到款就缴税,可能会加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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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不付款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税务局认为:卖方必须开具发票,并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罚;付款行为是民事行为,对不付款行为不予支持。
第二类风险:发票开具问题
1对方拒开发票
税务局认为: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罚款,对仍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税务机关为相应纳税人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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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注意: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可向法院请求赔偿,向税务机关请求对方开具发票。
第三类风险:发票的作用问题
1仅用发票证明买卖关系
法院和税务机关认为:发票仅是结算工具,不能替代买卖合同,不能充分证明买卖关系。
解决办法:这会为企业带来双重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业务先发生发票后取得,很多会计在业务发生时不进行账务处理,等到发票取得时再进行处理,这就为税企争议埋下了伏笔,如果没有其他的材料进行佐证,企业可能面临法院和税务机关都不支持的风险。所以发生每一笔业务,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要完善合同等资料,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债权转让带来虚开风险
税务局认为:从表面上不符合物流、资金流和票流合一的要求。
解决办法:提供交易和债权转让的相关资料,证明交易实质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