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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企业办证方便了,但退出不能再随便了!

“三证合一”后企业办证方便了,但退出不能再随便了!

   


2015-11-12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邹忠明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现在企业开业办证基本做到了“一门进、限时结”,真是越来越简便快捷了,但因特殊原因致使企业无法再持续经营,决定需要终止业务活动并退出市场情况时,一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正常退出程序了,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企业的正常税务登记“注销”行为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认为“注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税务清算,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甚至可能还要接受补税、罚款的“命运”,不如“玩失踪”省时省力,这在原来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其影响程度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随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升级,在相关部门“共治共管”、配合联动的情况下,“黑名单”制度的影响程度远比想象。比如:《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良信息,将被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进入“黑名单”管理,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等进行查询,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消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对失信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后,最严重的有可能造成对社会生存空间的大幅缩小,甚至影响到个人的某些特殊消费行为。
  
  从现实税务管理角度来看,即使在工商行政部门规定对法人的限制期限已过,但由于以前的税务事项未能依法处理,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的,其原法人要想重新担任新办企业法人的,也都是一场空。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综合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退出市场、注销登记时的相关税务管理要求是:
  
  1、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的原则,由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3、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关系注销时限上,在对企业清算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待该事项处理完毕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6、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7、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即涉及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分别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8、对不依法申请税务注销而采取“玩失踪”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非正常户”或“失踪户”也是够上“黑名单”的条件之一。
  
  因此,“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企业办证虽然更加方便快捷了,但企业若要退出市场经营活动时,就要认真掂量掂量正常的退出程序了,可不能再随便了。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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