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1号 2015-01-27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同时废止。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7日
附: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关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变化情况说明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形成《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并予以发布。
二、《公告》内容变化情况
(一)增加以下涉税管理事项:
税务认定类: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申报纳税类: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建筑企业清算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扣缴车船税申报;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纳税人(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前报告;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税收优惠类:
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的营业税减免;
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的营业税减免;
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天然林保护工程房产税优惠;
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
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其名下合伙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转移的契税优惠;
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印花税优惠;
军火武器合同印花税优惠;
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岁、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证明管理类: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二)删除以下涉税管理事项:
税务登记类:
建筑业项目预清算;
建筑业项目最终清算。
税务认定类:
简并征期认定。
税收优惠类:
国有粮食企业营业税减免;
储备肉、糖收入营业税减免;
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免;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营业税减免;
青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营业税免征;
青奥组委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营业税;
青奥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青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青奥组委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营业税减免;
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减免;
专项债券利息营业税减免;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免;
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契税优惠;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契税减免;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认定;
境外注册的种子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确认。
(三)调整以下涉税管理事项提交资料:
税务登记类:
1-设立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登记
5-注销登记(单位及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
6-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7-自然人信息采集
1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
税务认定类: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票管理类: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4-普通发票代开
6-发票缴销
申报纳税类:
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7-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及清算8-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
9-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土地增值税申报(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5-资源税申报
16-契税申报
17-耕地占用税申报
28-纳税申报方式的确认
税收优惠类: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营业税优惠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优惠
4-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5-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营业税优惠
6-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7-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1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1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15-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16-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17-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优惠
18-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优惠
19-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24-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27-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
29-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
31-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
3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营业税减免
3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畜牲、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49-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5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51-非居民(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事项)
52-非居民(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5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5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
5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56-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
5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5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59-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60-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
6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
6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6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6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
65-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66-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6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68-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69-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7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
7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72-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
7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7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7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76-亏损弥补
77-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8-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9-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0-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
103-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104-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105-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106-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112-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117-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118-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120-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121-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3-科研企业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12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125-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126-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134-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136-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15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152-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房产税优惠
173-煤炭企业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
189-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
193-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194-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195-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96-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197-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98-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203-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减免
204-企业破产的契税减免
205-改制事业单位的契税减免
206-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
207-公司分立的契税减免
208-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209-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
210-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211-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
212-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
21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214-企业整体出售契税优惠
215-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21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
217-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
218-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219-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
220-个人首次购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减免
221-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
222-监狱管理部门的契税减免
22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的契税减免
224-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契税减免
225-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减免
226-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22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的契税减免
262-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263-大学科技园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68-教育税收减免
270-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73-商品储备企业税收优惠
276-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77-武警部队工厂、内部招待所和服务社的税收减免
28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税收减免
292-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
证明办理类:
1-完税证明开具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