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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中关于清算净损益及股东分回收益的涉税处理

企业清算中关于清算净损益及股东分回收益的涉税处理

作者:李逢春 来源:淄博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3日

在处理企业清算业务中,对清算净损益的处理,因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而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种处理办法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后,将按照会计口径计算的清算净损益并入到企业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对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按免税处理;第二种处理办法是不并入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入企业当期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所得税清算政策及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定,第一种处理办法是符合所得税精神的。

一、企业清算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所得税制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以后,是否可以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清算损益并入到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60号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影响着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及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问题。

(二)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准则规定》:企业清算终了后,清算净收益归被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所有,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此规定,可以明确,企业清算净收益也是企业产生的收益,理应并入累计未分配利润计算股东股息所得。

(三)遵从会计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由上述政策规定,对企业对清算净损益的处理,由于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而财务准则作了规定,应当按照财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在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后,将按照会计口径计算的清算净损益并入到企业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对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按免税处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eom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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