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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住房同时向客户赠送外购大米涉及何种税收?

销售住房同时向客户赠送外购大米涉及何种税收?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9-24

  问:销售住房同时向客户赠送外购大米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赠送外购大米是否视同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赠送外购大米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同时是否需调增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向个人销售住宅房同时赠送大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买房赠物”方式销售住宅,赠送的货物不属于无偿赠送,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住宅房和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销售住宅房应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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