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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营改增”有新的进展

建筑行业”营改增”有新的进展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社会关联度高,就业吸纳能力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建筑业本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改革涉及的因素较多,其实行“营改增”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存在更为突出的问题与挑战。具体而言:

一是总分机构问题。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总分机构的问题,许多建筑施工项目都是以分公司或项目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自行采购工程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施工机械等,增加了增值税征收与管理的难度。

二是纳税地点问题。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大,跨地区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纳税地点的确定,将对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进项抵扣和税负变化问题。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具有施工工期长、流动性大、施工地域广和材料品种多等特点。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复杂而不规范,其进项抵扣和税负变化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将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点。但考虑到建筑业异地施工行为的普遍性,为了保证地区间财政收入分配的平衡以及便利税源管理,建议对异地建筑工程按其结算工程款以一定的征收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征增值税,到竣工或者年度结算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汇算清缴。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以上分析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教研室的分析。

近期,有多家央企的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培训。坊间甚至有传言铁路运输和邮电纳入营改增的同时就是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我感觉这个时间不宜过快,能够在2015年1月1日就谢天谢地了。对于营改增的时间,纳税人可以向以往一样仅需关注每周三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这里应是营改增拍板的最终窗口,其他的传言在官方公布前都属于“小道消息”或者“疑似来源于大路的消息”。
在这里财科所对于异地施工预征增值税的建议值得所有的建筑企业关注,这实际上是增值税向传统营业税和地方财政利益的妥协。虽然王骏对此并不赞同,但是王骏确实找不出一套更好的平衡施工劳务发生地和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的更好做法。当前,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除了需要在劳务地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以外,还需要以总机构派出的项目部的名义预分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给劳务发生地。很多企业对该千分之二叫苦连天,2012年一户企业的汇算清缴期间就发现最终汇算清缴的应交所得税远远小于在异地缴纳的千分之二但退税基本无门。
对于建筑企业及其行业协会而言,包括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建筑、中交股份、中电建、中能建、中国中冶、中核建这样的施工企业大户,要仔细研究现行营改增政策。不要仅仅盯着建筑企业会不会设置11%的税率这样的问题,要花功夫进行制度基础设计,对建筑业一些典型的问题提出方案,及时送达财税两大部门,供立法当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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