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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线“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二)

福建国税12366热线“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二)



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二.发票管理类
1.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不能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其中,提供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装卸搬运服务可选择定额普通发票。

2.客运站提供代售汽车票、车辆调度,组织乘客上车等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业?能否领购《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列二联160mm×63.5mm)?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
(四)物流辅助服务。
……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根据您的描述,客运站提供的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列二联160mm×63.5mm)属于客运专用。因此,您不能申请领购《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列二联160mm×63.5mm)。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您可以领购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其他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并纳入一机多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公司,试点后使用的是哪种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2〕205号) 规定:“二、发票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4.营改增后,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
一、 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因此,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5.在地税领用的自印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等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03号)规定:“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经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
因此,领用的自印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

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8.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9.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票面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10.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使用何种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规定:“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因此,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1.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已经使用地税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5号)规定:“七、试点实施前已经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初始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通过该系统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重新购买专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已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可依照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原有的在地税开票所用的税控设备通过在国税部门重新初始注册发行后,仍然可以使用。

12.请问我省物流公司在11月1日后能否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福建省取得的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11月1日以后,我省物流公司不能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3.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按照3%开具的吗?取得货物运输专票能否按照7%抵扣?那么在申报表中,是按照3%申报还是按照7%来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开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开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来申报,取得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按照7%来抵扣。

14. 营改增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跟原增值税纳税人一样使用网络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规定:“    二、发票适用范围
……
(六)发票开具使用
……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因此,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试点纳税人应使用网络开具发票。

15.营改增以后,我公司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用票量不大,我公司能否选择不自己开具发票而去国税局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除文件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其他的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您公司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规定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如果您有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申请代开,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服务,有签订合同,八月份提供的服务,要等到十一月才收款开票,那么十一月是开国税还是地税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如果纳税人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为11月1日之前或者合同中没有收款日期的情况,应该按照原来营业税的规定在11月1日之前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在11月1日之后,则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7.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的通用机打发票软件和原来地税的开票软件是一样吗?
答:不一样。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18. 小规模纳税人有销售和咨询两种业务,营改增之后,是否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在同一笔业务中即涉及销售又涉及咨询的,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19.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在国税是有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现在又有涉及营改增的检测服务,我公司需要重新做发票票种核定,重新领购发票吗?
答:从事检测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票种是一样的,不需要重新核定票种。

2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北京地区开出的技术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三、(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北京地区开出的技术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的范围是可以抵扣销项。

2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2.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接受服务方一定的折让,价款和折扣额是否需要开同在一张发票上?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3.纯地税户(属于试点纳税人)11月1日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福建省营改增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因此,纯地税户在此之前收到的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2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机票、出租票等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收到的机票、出租票等凭证不属于合法有效进项抵扣凭证。

25.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发票差额征收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所以,差额征收的企业需要取得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差额征收。

26.实行差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抵扣,是否还可以差额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不能扣除差额,不管纳税人是否进项抵扣。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包括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价款。

27.请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已使用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更换?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规定:“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但对于票面较小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的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卷式发票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自印发票时,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基础上同比例缩小50%。
2.试点纳税人移交国税机关管理后,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并且已刻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因此,您企业使用的发票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

28.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抵减税额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因此,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享受抵减税额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以抵减增值税。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3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除外),现在还要重新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和进行培训吗?
答:已经是国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用重新购买防伪税控设备,不需培训。若有需要,请与服务单位联系。如果若开票系统不是V6.15版本,要联系服务单位升级。

3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答: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32.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和报税盘分别在哪些业务中使用?
答:购退票、报税和修改购票员信息必须用报税盘,其他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发票供应量、增加分开票机和修改金税卡时钟授权等使用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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