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投资者未归还的借款是否要代扣个税?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8-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10〕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投资人所投资的有限公司注销时,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若该公司注销时,个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因此,投资者及其他个人对企业的借款属于企业的债权,企业应按其可变现价值计缴清算所得。该债权如果收不回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清算时未还借款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也不需按“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