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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小刀: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 税前扣除限制何去何从

无极小刀: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 税前扣除限制何去何从


【无极小刀财税新视野http://blog.sina.com.cn/u/1705678593
无极小刀: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  税前扣除限制何去何从
                                    
一、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
7月19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全文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这是我国继2012年6月和7月扩大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迈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
二、税前扣除限制何去何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里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上设定了封顶的上限,在我国金融基本处于垄断的状态下,对中小企业已显举步维艰融资困境起到了进一步的束缚作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度松绑,该公告第一条就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补充明确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实务操作中,34号公告第一条被基层税务机关解读为扣除方企业必须找到一份可以作为利率参照样本的“某户真实企业与真实金融机构签订的真实的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借款合同”。但由于金融信息的特殊性,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实务中却具有一定的难度,很多企业无法办到。因此,34号公告的松绑效应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处。
纵观《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34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关键之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认定。
3、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意味着自7月20日开始,贷款利率将随行就市,可高可低,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恒定指标已经失去作为标杆的参考作用。那么,在所得税上企业融资成本的税前扣除将何去何从呢?
由于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的,金融贷款利率管制全面取消带来的所得税管理问题要到明年才能显现出来,国税总局还有考虑应对策略的时间。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改革的深入,金融利率必将全面市场化,企业正常的融资成本应该得到全面扣除。但目前限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限制性规定,这个目标短期内恐难实现。极有可能的过渡措施将是:参照人民银行将来制定的具有引导社会融资成本指导意义的“政策基准利率”,设定合适的上限标准,继续限定扣除。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完全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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