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摊未摊费用如何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6-03
问:我单位2012年发生装修费用50万元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按租赁期限十年进行摊销,每年摊销5万元,但由于其中10万元装修发票在2012年未取得,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1万元。
请问如果在2013年8月份取得了2012年的10万元的装修费发票,那么是否在2013年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减1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2012年度因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应扣除未扣除的摊销额,不是对2013年度应税所得额进行调减,而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2012年度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