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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质量问题退房,房产开发商给予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主因质量问题退房,房产开发商给予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主因质量问题退房,房产开发商给予的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明确了“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并且不是因865号文中规定的原因造成的退房,房产开发商而给予的违约金,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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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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