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时间:2013-05-20 来源:上海财税网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