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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家社团有税前扣除资格 个人和企业捐赠要了解涉税规定

148家社团有税前扣除资格 个人和企业捐赠要了解涉税规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3-04-2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发布,公布了2012年度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有148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各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分别公布名单。财税〔2013〕10号文件中列出的148家社团名单,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两个文件的基础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审核后确认的名单。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此名单中列明的148家单位,仅仅适用企业在2012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此次雅安地震中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生在2013年,具体哪些社团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还有待相关部门在2013年进行明确。



1
泛海公益基金会
75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2
安利公益基金会
76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
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77
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4
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78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5
亨通慈善基金会
79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6
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80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1
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82
中国孔子基金会

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4
中国绿化基金会

11
德康博爱基金会
85
万科公益基金会

12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86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87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4
济仁慈善基金会
88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5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89
人保慈善基金会

16
中国盲人协会
90
中远慈善基金会

17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91
中华慈善总会

18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92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9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3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94
中国癌症基金会

21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95
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22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96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23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97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4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8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5
华润慈善基金会
99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6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00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27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101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8
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102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29
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3
凯风公益基金会

30
神华公益基金会
10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31
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05
天诺慈善基金会

32
顶新公益基金会
106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
瀛公益基金会
107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34
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08
心平公益基金会

35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09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36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10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37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11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8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12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39
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13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40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41
华阳慈善基金会
115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42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16
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43
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17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44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18
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5
中国航天基金会
119
中国医学基金会

46
中国禁毒基金会
120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47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21
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48
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22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49
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23
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50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24
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51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25
中国滋根乡村

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52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126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53
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7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54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28
亿利公益基金会

55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29
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56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30
天合公益基金会

57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31
开明慈善基金会

5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32
永恒慈善基金会

59
南都公益基金会
133
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60
华民慈善基金会
134
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

6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
东风公益基金会

62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6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37
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4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138
刘彪慈善基金会

65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39
中国海油海洋环境

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6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40
增爱公益基金会

67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41
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68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42
鲁迅文化基金会

69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43
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70
中国扶贫基金会
144
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71
海仓慈善基金会
145
智善公益基金会

72
爱佑慈善基金会
146
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73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4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8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爱心捐赠最高可全额在个税前扣除
  
  作者:何建堂
  
  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除应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之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应引起重视。
  
  基本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的,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限额的,按实际捐赠扣除;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以及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向灾区所进行的捐款,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不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且当月不够扣除的部分可以在捐赠当年年内剩余月份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期限同企业所得税)。
  
  例如,何先生每月扣除“三金一费”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2010年6月,何先生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10000元给地震灾区,民政部门为何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票据。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的规定,何先生虽然实际捐赠数额超过了其当月的扣除限额,但可全额进行扣除,何先生6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8000-2000-6000)。剩余未扣除部分4000元(10000-6000)可以延至下期,即在7月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何先生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75元〔(8000-2000-4000)×10%-25〕。
  
  如果何先生的捐赠不属于全额扣除范围之列(比如是对玉树地震灾区之外的其他灾区捐赠),则应按30%限额扣除,即何先生6月捐赠扣除限额为1800元〔(8000-2000)×30%〕,何先生实际捐赠1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18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何先生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5元〔(8000-2000-1800)×15%-125〕,未扣除部分8200元(10000-1800)不能延至下期扣除。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摘自《税务规划》新浪微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下三种捐赠情形提醒大家注意:
  
  1.个人对个人的捐赠。
  
  个人直接向受灾民众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比如陈光标在芦山地震灾区为受灾民众直接发放现金的情形。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
  
  2.个人通过单位组织进行捐赠。
  
  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3.个人通过转账等形式进行捐赠。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由于当时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因此,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对个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指定账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允许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但是,此次芦山地震各地是否按此执行,还请大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当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方式:省会城市区号+12366。
  
  特别提示:



  一、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比如工资)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秦文娇  毕军业
  
  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假如捐赠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利润变成亏损20万元,这样就不能满足“大于零的数额”这个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形成的20万元账面亏损,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确认予以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3)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在会计上按捐赠全额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由此形成了捐赠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形成,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13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的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2.55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37.45×12%=4.494(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12.55-4.494=8.056(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5(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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