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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门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财政部门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04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最近,有福利企业的会计来电咨询,他们按照规定从财政部门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指出,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的财政资金,只要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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