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
(2013年第一期)
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在2011年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税前扣除,现在才发现,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2011年度)计算扣除。
6、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两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7、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8、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 “五险一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五险一金”。
9、企业清算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免税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11、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新建厂房,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应计入新建厂房的购建成本。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及其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12、企业收到500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3、境内企业取得代扣境外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做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14、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15、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发生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应如何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6、企业购入水稻秧苗,在自有土地上进行育秧,可以享受农产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7、公司受托为另一公司加工燕麦(脱壳、烘干),收取的加工费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8、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20、按收入额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是亏损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如果是亏损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依次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22、企业处于筹建期,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可以计入开办费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凡在折旧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间还是处于生产经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因此,处于筹建期间,若机器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则不得计提折旧,待投入使用时计算折旧扣除。
23、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款用于扩大生产购进的设备不能计提折旧。
24、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6、某企业,现要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这部分注册资本源于新股东的资金投入,新股东实际投资120万元,企业形成20万元的资本公积,对于这部分的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7、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不得进行弥补,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可在税法规定的5年法定弥补期限内进行弥补,且实行核定征收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的亏损不得弥补。
28、应收账款已经挂账很久,形成坏账,是否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9、哪些小型微利企业可按应纳税所得再减按50%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一、自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文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