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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挖出百万元税款

税案: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挖出百万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顾祺 顾凯磊  日期:2013-04-07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国税局根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标注的交易双方同一注册地址这一线索,挖出100.77万元税款。

  2012年8月,海宁市国税局与该市商务局开展涉外企业股权变更信息数据交换时,发现辖区内某电梯部件公司于2011年1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事项,却未在税务机关进行股权转让备案。税务人员随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确认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同时拿到了该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批准文件、股权交割当月财务报表等资料。

  税务人员在查看协议时发现,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香港公司,交割在境外完成,原股东香港某电梯公司将其持有的63.85%的股权,以平价1072.64万美元转让给另一家香港电梯公司。转让后,后者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税务人员在进一步审核该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新旧股东公司注册地址同为香港某工商大厦4楼C1室。这一信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重视,凭着职业敏感,税务人员认定此次股权转让应该是关联交易。随后,税务人员与该公司财务人员约谈,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有关联关系,但是认为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转让所得,所以无需缴纳所得税。

  在确认关联交易这一重要信息后,税务人员将重点放在其关联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由于该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并未做资产评估,又考虑到出具资产评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海宁市国税局与该公司协商,由该市农发区管委会出具转让同期土地市场价格证明,以此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资产评估参考数据。在参阅了相关财务数据,经过认真审核后,税务人员认定截止股权转让当月,归属转让方的所有者权益应为人民币7766.3万元、即1232.57万美元,与实际转让价1072.64万美元存在较大差距。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据此,海宁市国税局决定通过运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转让定价有关规定处理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该局通过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耐心讲解相关税法规定,展示客观数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认定,同意通过海宁公司以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12年11月,100.77万元税款如期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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