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需要计算限额扣除的相关费用?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3-29
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