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