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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严格执行《立法法》 确保依法征税费

文汇报:严格执行《立法法》 确保依法征税费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栋 日期:2013-03-11

几天前,国务院在关于调控房产市场的“新国五条”中,提出要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消息一出,许多城市都出现了二手房交易爆棚的现象,甚至还引发了夫妻离婚的热潮。

“现在征税只需国务院发个通知,连听证的环节都没有?”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赵冬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税权本属全国人大,但从1985年开始被部分授权给国务院,至今已近30年;她已写好了建议全国人大收回征税权力的议案,目前已有32位代表附议,达到议案所需的法定人数标准。

“新国五条”引发征税权旁落质疑

3月1日,国务院出台房产调控的“新国五条”,其中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直接导致各地二手房交易激增,房产交易中心甚至出现了过户人数爆棚的现象。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赵冬苓看到新闻后,心里犯起了嘀咕:“税怎么说征就征,连向百姓征求意见的环节都没有,好歹也应搞个听证会啊。”

她想到了身边的律师朋友。经过咨询,她了解到,这个税种并非新设,以前就有规定“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收1%-20%的个人所得税”,这次房产调控收紧将税率定在了20%,“虽然说这个税种本来就有,可我又在想另一个问题,税种都是如何制定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为了解答心中的这个疑问,她又联系了财税方面的专家。“虽然交了这么多年税,可我这个经常坐在家里写作的作家根本搞不清楚。”赵冬苓告诉记者,“1984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又通过了一个暂行规定,授权进一步扩大。”

“可是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还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赵冬苓算了算,征税权从被授权给国务院差不多已经近30年。

征税权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3月7日,赵冬苓在参加山东团小组审议时,当着所有代表面抛出了“征税权”这个她看来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的话题。“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它15种都是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或是试点推出的。很多税种,就是通过个暂行条例,没有任何听证环节,一个通知就发出去,开始征收了。”

“全国人大最早制定的税收法律,是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也是从1980年开始制定,其间先后废止了3部法律,到2007年通过了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就是《车船税法》,于2011年通过。”赵冬苓向其他代表介绍说,目前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14个税种以及关税,都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进行征收。

赵冬苓觉得,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但不能总让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就像是这次的‘新国五条’,税收杠杆刚一使用,马上就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像扎堆过户、离婚避税。我希望能征得更多的代表附议联署,让这份督促全国人大收回征税权的议案可以成功提交给大会。”这两天,她每天像带着个宝贝似的带着议案,见到代表就主动上去谈,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支持。

昨天晚上,记者再次致电赵冬苓时,她表示现在已经获得了32位代表的联名签署。“在我找的代表里面,来自企业的代表一听我说完就立刻表示支持,但找到一些政府机关的代表,他们的态度就谨慎多了。不过,按照规定,现在已经达到了提交议案的30名代表联署的要求。但我还想再等等,还有些代表希望一起附议。”

全国人大收回征税权条件已经成熟

在赵冬苓看来,能得到其他代表的支持应该是件水到渠成的事情。“税收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对全国人大来说,收回征税权的条件也早已成熟。”她觉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再加上近30年的授权立法实践,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具备制定税收制度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税收体系,为制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赵冬苓认为,目前税收收入增长稳定,201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100600.88亿元,同比增长12.1%,是制定法律的最佳时机。

在议案中,赵冬苓也给出了建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在2013年底前废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在本届人大任内,努力把现行增值税、房产税等15项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或条例的税种制定成法律;新开征税种如需授权,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具体的授权,不得空白授权;2013年底前,清理税收性质的收费,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费等。确有必要保留的收费,制定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收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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