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用水电是否属个人消费行为?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3-03-12
问:供电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业务,对于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购进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直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行政部门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管理过程中企业个人消费行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办公用电、劳保用品物质资料,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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