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领用原材料自产产品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者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原材料,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自产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身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不需做视同销售。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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