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房产能否减免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叶静 日期:2013-02-26
近日某农贸市场的财务小张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农贸市场的房产能否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昨日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1.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租期内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点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