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如何代开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问: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的范围内,之前有开地税服务业的票,现在营改增之后,我们可以申请代开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也是到国税局代开吗?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局不得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来自: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