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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营改增

32、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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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 新办的企业 为何不可以全额抵扣 不全额抵扣又可以抵多少   (这是国税培训的资料找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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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境外向境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适用税率17%扣缴,无法与境内企业试点前购进设备在试点后出租按3%简易办法计税规定对接。是否能适用?
答:所述情况适用财税[2011]13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总局另有规定之前,按17%税率扣缴
为何需要弄个3%  税法原理是怎样的呢  我购进的资产是17%,为何以试点时间点划分17%与3%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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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的帖子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因为以上文件规定中,是不包含电脑的,电脑应按固定资产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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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那3%税率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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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陶乐乐 于 2012-12-20 10:57 发表
六、对境外向境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适用税率17%扣缴,无法与境内企业试点前购进设备在试点后出租按3%简易办法计税规定对接。是否能适用?
答:所述情况适用财税[2011]133号规定“中华人民 ...
以上问题请参照财税[2012]53号文件来理解:

2012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其中规定: 1.(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第五条)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对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简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实行简易计税方法,是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营性租赁企业因为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的税负上升问题。

  为规范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本市颁布了《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对《公告》的理解,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享受政策的条件。按照财税[2012]53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对政策适用的对象、租赁合同的性质、租赁标的物的范围都做出了限定。因此,按照53号文的规定,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条件明确为:1.租赁合同的性质为经营租赁;2.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二、关于第二条。

  (一)关于政策的衔接与适用问题。财税[2012]53号文公布以后,对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在政策适用上则面临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及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政策并存的局面,本条第一、第二款对相关情况的政策适用进行了明确。(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效。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效问题,按照财税[2011]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管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登记信息开通相应税种核定及票种核定。

  三、关于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对纳税人收入及进项税额核算的规定。(一)关于收入核算。按照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条中对纳税人收入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出了重申和明确。(二)关于进项税额的核算。按照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中对纳税人进项税额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出了重申和明确。

  四、关于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政策的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加强对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发票开具、收入核算的管理,以适应税收政策和征管的要求。因此,本条中对企业的收入核算、纳税申报、合同资料管理等作出要求,以规范和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准确划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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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谢谢马老师,估计是我对整个营改增不熟悉,所以政策无法理解,等我把手头资料看完后 再好好向老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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