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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种类多 涉税处理须细分

债券投资种类多 涉税处理须细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谢正土 日期:2012-05-17


  债券是发债人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票面标的面额、利率、偿还期等给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因其安全性好、收益高、流动性强,而普遍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不少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会选择将资金投向债券市场,对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利息收入免税、减税的债券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又明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下称公式一)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定期减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转让债券所得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根据36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对转让国债收入实现日期的确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前述公式一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成本,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其他债券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企业转让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铁路建设债券,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并计应税收入,同时,对购入债券的成本应全额扣除。而对于企业持有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对其未到期转让的应收利息处理,财税[2011]76号文件和财税[2011]99号文件通知均未予明确,因此,在转让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时,应将企业持有债券期间的利息并入债券转让所得额申报纳税。

  实例说明

  某纸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以来,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分别投资购买了几种类债券。

  在2009年4月1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09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7%,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3日。在2011年4月13日,该纸业公司收到利息收入0.85万元,并于同年10月22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格合计51.1万元。对该公司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利息收入和转让所得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0.8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让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应确认的债券投资成本为50万元,转让收入51.1万元,且对其在2011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间的应收利息,也应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其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所得为1.1万元,应申报纳税。

  2010年5月23日,该纸业有限公司以100.3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某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0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01%.2011年3月17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6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纸业公司购买国债的成本为100.3万元。对该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企业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该公司在国债转让时实际持有天数为300天(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根据公式一计算国债利息收入为:100万×(3.01%÷365)×300=2.47(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该公司国债转让所得为:105.6-2.47-100.3=2.83(万元),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2011年10月14日该纸业公司向承销商认购20年期铁路建设债券1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6%,付息日期为每年10月13日。根据财税[2011]99号文件规定,对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规定从发行主体收取的债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生将持有债券转让的,则应将转让收入扣除债券投资成本(15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铁路建设债券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8月18日,通过网上认购方式,该纸业公司认购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为两年,票面年利率5.48%,付息日期为每年8月18日。

  纸业公司每年收到发行者的债券利息时,应按规定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转让的,则应将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20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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