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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玩“变脸”“筹划”受处罚

运费玩“变脸”“筹划”受处罚

   

    某税务机关在对当地一家电器开关制造企业开展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9年“营业费用”账簿摘要栏注明支付运费全年共计185730元,但在核对凭证时,却发现附着的原始凭证不仅仅有货物运输发票,还有销售项目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背后还有企业负责人签写的“支付某某运费”的字样。

    在税务人员的追问下,企业负责人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该企业发货大部分都是雇用运价相对较低的个体运输户。在出包运输业务时,该企业事先与个体运输户协商好,由个体运输户提供一部分运输发票,另外再提供平时到石油公司加油的油票,由石油公司开具客户名称为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到该企业报销。这样,一方面负责运输的个体户就少开了货物运输发票,免缴了相应的营业税等税款;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企业,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比取得运输发票多抵扣 10%。

    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该企业被责令补缴多抵扣的增值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被处以50%的罚款。该企业将开具柴油的增值税发票抵顶运费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被处以1万元罚款。该企业对运费进行“变脸”,以油票抵运输发票,表面上看是双赢的税收 “筹划”,其实质是企业取得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造成了偷税的事实。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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