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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企业和个人可获大范围税收减免

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企业和个人可获大范围税收减免

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出台
中国税务报:有关企业和个人可获大范围税收减免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灾区企业和个人以及捐助灾区的企业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将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营业税等方面获得减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包括: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包括: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包括: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此外,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据悉,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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