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后是否仍享受优惠政策?
我公司为2006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持有25%以上的股权,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为钢铁制造;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2007年开始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两免三减半);目前公司正在与一收购方商谈全部经营性资产一次性转让;转让后我公司不再从事钢铁制造业务,转而从事一般性生产业务。转型后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利润将会大幅下降。请问:我公司在保持股权结构及经营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变更为小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后,2011年是否可以享受最后一个减半期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享受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会被要求补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该企业的情况属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其2010年不能享受最后一个减半期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该企业还应补缴其以前(含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