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代垫工资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24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
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