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第三方人员提供劳动力能否差额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18
问:A劳务公司1月从B劳务公司雇佣人员派至C公司,C公司将工资打入A公司账户,A公司再打给B公司,B公司给A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请问B公司给A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A公司可以抵减收入差额纳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B公司借人,实质为A公司向B公司雇佣人员,B公司派人员至A公司工作,A公司支付劳务费给B公司。
A公司派人到C公司工作,由于该人的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再A公司支付。因此,A公司不能差额征税,应按收取C公司的全部价款计算缴纳营业税。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劳务费不能作营业税差额扣除的项目,属于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B公司派员工至A公司工作收取劳务费,若由B公司支付该员工的社保、工资、住房公积金;则B公司可差额扣除,计算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