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产及相关权利分离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15
问:我单位将部分资产和对应的业务、权利分离转让给另一个现存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分立的定义,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认定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从而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部分资产和对应的业务、权利分离转让,不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行为,不能适用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