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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减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减问题




  我是一名因国企改制而买断工龄、离开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供职单位取得的薪酬已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为该单位不给本人(外聘人员)转移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所以上述保险金所包含的“单位应缴比例部分”和“个人应缴纳比例部分”均由本人一并缴纳。现供职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应缴额时,仅将我所缴纳“三金”中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在税前扣除,而我个人替“单位缴纳的比例部分”则不予扣除,照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是上级文件规定,我觉得无法理解。 请问:上述问题和政府文件的具体条款如何理解?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一下简称“三险”),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不替职工个人缴存“三险”,而是由职工个人担负应由单位缴存的“三险”,则个人的缴费额超过了税法规定扣除的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单位不给职工个人缴存“三险”属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建议纳税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三险”的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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