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间计算亏损年度吗?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果当年既筹办又开始生产经营,那么结转以后年度亏损是否不包括筹办期间费用?如果当年是盈利,是否可以按扣除筹办费用后金额来确认呢?
1、企业持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确认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按以上规定处理,不得计算为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结束,即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开始。
来源于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