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备、房产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05
问:以设备、房产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应缴纳哪些税?
答:1、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全资子公司的增资应对其增加部分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万分之五贴花。
2、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所投房产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免缴营业税。
3、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而,对于以设备投资应依据上述规定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而,如果企业与所增资的子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则可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所投房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设备、房屋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计税成本依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