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式调增额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04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调增部分,在经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情况下,是否仍需要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不征税收入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4列调减金额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3列调增金额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5行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合计数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行和第15行中。
企业所得税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属于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一部分,应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