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联公司代付货款对增值税有何影响?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02
问:《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请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收款方必须是销货单位而付款方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为购货单位?那么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采购增值税货物,由其他关联公司代付款项是否不影响增值税抵扣?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文附件三规定,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其中,资金流方面:应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问题所述,《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可理解为收款方必须是销货单位,付款方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
因此,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采购增值税货物,由其他关联公司代付款将影响增值税抵扣。即代子公司支付购物款,增值税进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