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缴所得税房产项目完工后如何汇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29
问: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8年某房地产项目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根据规定按预售利润率15%,预缴了企业所得税49.5万元;2009年前3季度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按规定预售利润率15%,预缴了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09年10月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假设预售收入全部结转完工收入),企业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调增调减项目)。请问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外资企业应该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问题提供数据,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按照以上文件精神计算当年度应纳税额。
1、预计毛利额为450万元。其中:2008年预计毛利额150万元(1000×15%),前3季度预计毛利额300万元(1000×15%);
2、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550万元。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1000万元,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550万元(1000-450);
3、若没其他调整事项,应补税137.5万元(5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