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银行承兑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24
问: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银行承兑协议是指承兑申请人(即承兑汇票出票人)与承兑银行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定承兑申请人必须先向承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提供担保,在汇票到期后,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凭票付款。若在汇票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银行需先垫付款给持票人,再按规定将垫付款从垫付之日起即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
因此,银行承兑协议不属于应缴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签订时不用缴纳印花税。若发生了银行垫付票款的情形,则承兑协议已转换为银行与承兑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从垫付之日起,银行将相当于垫付款金额的资金贷与承兑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