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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办公耗材企业自用部分进项税能否转出?

售办公耗材企业自用部分进项税能否转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15


  问:某商贸企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业务,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从这些已入库耗材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缴这部份耗材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规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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