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属经济赔偿还是工资?
问:我与某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经法院终审后判决如下:该企业支付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半487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8956元、各项工资和奖金及加班费共42835.55元。在地税局征税中,除上述第二项免征税外,都征纳了个人所得税,我觉得不合理,争议的焦点是双倍工资是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属于工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07